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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15宁执32孟宪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琦,陈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孟宪琦,男,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被执行人陈立国,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孟宪琦与被执行人陈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陈立国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孟宪琦3万元,余欠款7万元自12月起每月给付2000元至给付完毕止,如陈立国工资卡解除冻结,余欠款一次性偿还。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分计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公积金进行冻结并划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立国的已经冻结的公积金款项划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和平支行,账号1040160171015200000045,行号320252000082)。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