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马某某。上列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访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