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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马某某。上列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访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