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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74-1号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星家园326号。法定代表人董乃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项健,该公司新梁溪人家管理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武倩,该公司新梁溪人家管理处工作人员。被告施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重光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