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恢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中北支行与孟赐福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中北支行,孟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恢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中北支行。被申请执行人孟赐福,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9)云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中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赐福债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中北支行基于被执行人孟赐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云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君审判员 赵温良审判员 柯勇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