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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笑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笑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870号罪犯张笑一,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2日作出了(2008)嫩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笑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08年3月12日入监服刑。2013年5月23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笑一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笑一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