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屈某等遗赠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x兰,任x清,任x红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0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屈x兰,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x清,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x红,女。上诉人屈x兰因遗赠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屈x兰,被上诉人任x清、任x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0元,退还上诉人屈x兰。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武耀明速 录 员 赵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