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有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845号罪犯张有德,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作出了(2005)海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有德犯抢劫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5年12月26日入监服刑。2009年1月8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4月27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23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有德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有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四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