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青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秀珍与陈振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珍,陈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青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珍,女,193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执行人陈振华(又名陈石广),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湛廉法青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支付令,被执行人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付清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17元。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7月8日支付2000元,余下6000元逾期不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到国土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地的银行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均没有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证据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廉法青执字第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崇东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庞 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培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