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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新年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年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年,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新年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王新年于2015年1月4日起诉至睢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设定的抵押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王新年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亦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新年撤回起诉的申请,经过了上诉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王新年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但一审案件受理费不因王新年的撤回起诉而减免,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新年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新年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玮审判员 张学朋审判员 尤永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