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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国臣与王华、郎瑞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臣,王华,郎瑞章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臣,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全渝滨,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彭金冶,黑龙江金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郎瑞章,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代理人王金毓,黑龙江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国臣因与被上诉人王华、郎瑞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国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全渝滨,被上诉人王华的委托代理人彭金冶,被上诉人郎瑞章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毓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国臣。审 判 长  及思伟审 判 员  万 迎代理审判员  宋彦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