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国臣与王华、郎瑞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臣,王华,郎瑞章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臣,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全渝滨,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彭金冶,黑龙江金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郎瑞章,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代理人王金毓,黑龙江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国臣因与被上诉人王华、郎瑞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国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全渝滨,被上诉人王华的委托代理人彭金冶,被上诉人郎瑞章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毓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国臣。审 判 长 及思伟审 判 员 万 迎代理审判员 宋彦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