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薛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薛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薛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第二项确定的应由申请执行人张某自行支配的东芝牌彩电、长风牌洗衣机、摩托罗拉手机及钢床强制执行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中第一项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享有的房屋居住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