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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香军、周永成、纪颜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香军,周永成,纪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香军。被执行人周永成。被执行人纪颜文。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香军、周永成、纪颜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7日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执字第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江审判员 刘腾达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