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香军、周永成、纪颜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香军,周永成,纪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香军。被执行人周永成。被执行人纪颜文。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香军、周永成、纪颜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7日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执字第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江审判员 刘腾达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