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廖超中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超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终字第162号原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原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超中,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于龙岩市永定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龙岩市永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月30日由龙岩市永定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超中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廖超中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二、被告人廖超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因被害人张春祥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123026元、丧葬费24664元、误工费3333元、交通费800元合计15182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廖超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超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廖超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廖超中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超中撤回上诉。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鸣代理审判员 邱旭凯代理审判员 卢亮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梦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