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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于x与王x、左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x,王x,左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于x,男,汉族,1985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王x,女,汉族,23岁。被执行人左x,男,汉族,65岁。本院在执行于x与王x、左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x、左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郸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金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