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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2015年3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书记员孙潮阳,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丁某多次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容留傅某、吴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2014年7月9日,被告人丁某在本市上城区胜湖假日酒店206房间内容留傅某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丁某在本市上城区胜湖假日酒店403房间内容留傅某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1月9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丁某在本市下城区安腾商务酒店8318房间内容留傅某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丁某在本市上城区胜湖假日酒店403房间内容留吴某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2月25日、26日,被告人丁某两次容留吴某在本市上城区胜湖假日酒店503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3月3日,被告人丁某在本市下城区安腾商务酒店8509房间内容留吴某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在本市江干区钱潮路公交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稽擎超、傅某、吴某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宿记录及登记表,监控录像,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