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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石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石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刘某甲、女儿刘某乙。由于被告经常赌博,长期在外不照顾家庭,原告多次劝被告不要赌博无果,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刘某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初经媒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16日在安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0月31日生育儿子刘某甲,2010年5月27日生育女儿刘某乙,现均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一开始夫妻感情尚可,后来因被告喜欢买彩票、玩老虎机,对家庭不管不问,致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2014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遂于2015年3月27日诉至本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且生育了两个小孩,是建立了感情的。后来虽因被告买彩票、玩老虎机等原因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如能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特别是被告若能改掉爱玩的毛病,对家庭多些照顾,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如离婚,对原、被告今后的工作、生活及小孩的健康成长均为不利。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赟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