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2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师朝凤与韩怀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朝凤,韩怀先,姚瑞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404-1号原告:师朝凤,退休教师。被告:韩怀先,农民。被告:姚瑞存,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朝凤与被告韩怀先、姚瑞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怀先、姚瑞存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杨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韩怀先、姚瑞存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师朝凤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杨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