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蒋某与毛某甲、方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民初字第666号原告: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哲科,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甲,农民。被告: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孟达,农民。被告:毛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毛某甲、方某、毛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代理审判员 陈 晔人民陪审员 金冠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