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志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55号罪犯刘志银,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县,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4日作出了(1999)榕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志银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刘志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1日作出了(1999)闽刑终字第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9年12月23日入监服刑。2002年10月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8月10日经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1月13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银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