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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大朋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337号起诉人周大朋。2015年6月17日,本院收到周大朋的起诉状,起诉郭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双方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挖机合伙协议,约定郭秋以10万元入股,与周大朋股份各占一半,挖机共同所有,暂由周大朋经营,在竹溪县县河石料厂施工。按揭贷款由周大朋偿还,每月支付郭秋5000元。2013年郭秋经周大朋同意,口头协商将挖机开往外地施工至今。故周大鹏因合伙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经审查,郭秋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协议变更后的履行地不在竹溪。本院认为,合伙协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郭秋未居住本院辖区,且合伙协议履行地也因2013年双方协议变更后,不在本院辖区,故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大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友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