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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金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方金融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龙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金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凤庄置业有限公司,林金章,李徐,李徐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龙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徐。被执行人上海金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金章。被执行人上海凤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金章。被执行人林金章,男,1962年3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徐,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李徐方,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金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凤庄置业有限公司、林金章、李徐、李徐方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我院另案查封但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