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严驰,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晶,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葛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建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生子葛某乙于2008年12月出生(出生证编号为J440150002)。由于原告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深入了解彼此性格,双方也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情感基础。婚后被告的性格缺点完全暴露出来,经常为各种琐事和原告发生大大小小的争吵,相互之间也没有任何关心和理解以致于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处于分居状态,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和夫妻生活可言。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解除婚姻关系是对双方的最好方式。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告与被告婚生子葛某乙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某与被告葛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葛俊铭由被告葛某甲携带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葛某甲独自承担,有关对儿子葛俊铭探视由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三、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债权、债务,由其各自所有和负担。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