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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金江与赵彩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江,赵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952号申请人李金江,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彩玉,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申请人李金江与被执行人赵彩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房民初字第8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房民初字第863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文生审判员  穆启明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