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539号原告:周某,务工。委托代理人:潘足飞、项礼。被告:项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钰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季姿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