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国防与被执行人李兵、申萍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防,李兵,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马国防,男,汉族,1975年1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丁培培,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兵,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生。被执行人申萍,女,汉族,1987年8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马国防与被执行人李兵、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315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房产,对被执行人申萍名下的车辆就行了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管 峰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雁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