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虞某甲与虞某乙、虞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甲,虞某乙,虞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068号原告虞某甲,农民。被告虞某乙,农民,(系原告之长女)。被告虞某丙,农民,(系原告之次女)。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被告已经支付赡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宪广助理审判员 孙秀丽人民陪审员 谢风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