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先霞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先霞,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596号申请执行人:周先霞,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杨斌,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周先霞与被执行人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4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杨斌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斌的银行存款22981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