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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南春兴信用卡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南春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22号。被执行人南春兴。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南春兴信用卡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春兴逾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南春兴在银行存款、在公安机动车辆管理所有无车辆登记,在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房产登记情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南春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南春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南春兴的财产情况进行了上述调查,均未能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南春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战平审判员  季 磊审判员  杜洪波××××年××月××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