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信阳平桥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村镇银行)与被告金瑞章、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平桥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瑞章,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金初字第9号原告信阳平桥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北端,组织机构代码56648760-4法定代表人杨允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晓燕,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瑞章,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被告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工业园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17709-9法定代表人孔令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信阳平桥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村镇银行)与金瑞章、信阳豫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丰村镇银行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丰村镇银行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信阳平桥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件受理费31050元,减半收取15525元,由信阳平桥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门长庚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