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茄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高明义与黑龙江建大生物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庚鑫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义,黑龙江建大生物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庚鑫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高明义,男,1955年出生,满族,现住茄子河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建大生物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庚鑫煤矿。法定代表人:杨军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高明义与黑龙江建大生物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庚鑫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4)茄宏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高明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茄宏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执行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