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调确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郑雪华、郑燕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雪华,郑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19号申请人:郑雪华。申请人:郑燕忠。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郑雪华与申请人郑燕忠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26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华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雪华与申请人郑燕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17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郑燕忠欠郑雪华借款本金123000元,分九期归还,从2015年7月起至2016年2月,于每月17日各归还借款15000元,2016年3月17日归还余款3000元。若郑燕忠未依约履行,则郑雪华有权就未到期全部借款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郑雪华自愿放弃全部利息。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晔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