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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成堂与被告陈成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堂,陈成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陈成堂,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陈成炳,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堂与被告陈成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成堂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成堂负担。审判员  董继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