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成堂与被告陈成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堂,陈成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陈成堂,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陈成炳,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堂与被告陈成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成堂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成堂负担。审判员 董继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