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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杨亮亮、怀远县涂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杨亮亮,怀远县涂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15号原告: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孙友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亮亮,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怀远县涂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石爱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负责人:贾柱安,该中队队长。本案在审理原告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杨亮亮、怀远县涂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亮亮、怀远县涂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