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源业,吴娟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287号原告李源业,男,汉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系青海省都兰县巴隆乡河东村一社村民,居住该社105号,身份证号:632123197706163874。被告吴娟香,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系青海省都兰县巴隆乡河东村一社村民,居住该社105号,身份证号:63212319810210430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源业诉被告吴娟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源业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师延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