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志安与郭秀生、丁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安,郭秀生,丁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安。被执行人郭秀生。被执行人丁会林。张志安诉郭秀生、丁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玉莲审判员 王国增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