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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志安与郭秀生、丁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安,郭秀生,丁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安。被执行人郭秀生。被执行人丁会林。张志安诉郭秀生、丁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玉莲审判员  王国增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