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希梅与被告王清法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doc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梅,王清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希梅,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大道嘉城景园16号楼3单元302号。被告:王清法,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梅与被告王清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文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