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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博民与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博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919号原告:吴博民,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西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申请人吴博民以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碑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31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碑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