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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执民字第26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湖州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分公司与朱明亮、周红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分公司,朱明亮,周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2688-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法定代表人:徐仲德,经理。被执行人朱明亮。被执行人周红丽,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长商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l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朱明亮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大自然城市花园海典苑23幢601室(产权证号:000301**)房产及内部装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