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1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金善勇、刘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金善勇,刘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667-1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圆融时代广场24栋B区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肇铎。被告金善勇。被告刘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金善勇、刘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善勇、刘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3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晨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