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自立与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立,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凤行初字第10号原告杨自立,男,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沱江镇。被告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廖鸿全,局长。原告杨自立不服被告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互相谅解。原告杨自立便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自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自立承担。审 判 长  吴周贤审 判 员  王春平人民陪审员  龙梅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秋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