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力与郭唐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力,郭唐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29号原告马力。被告郭唐峰。本案在受理原告马力诉被告郭唐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