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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力与郭唐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力,郭唐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29号原告马力。被告郭唐峰。本案在受理原告马力诉被告郭唐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