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行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山东裕兴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行政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裕兴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章行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鲁德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义明,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山东裕兴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徐金平,经理。申请执行人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山东裕兴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食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20日以被执行人山东裕兴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济食药餐章丘罚(2014)第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济食药餐章丘罚(2014)第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食药餐章丘罚催(2014)0019号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济食药餐章丘罚(2014)第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济食药餐章丘罚(2014)第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金花审判员 巩传江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