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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85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颜某某,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他人介绍认识,2011年农历1月1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年农历3月21日生育男孩颜某甲。2012年2月10日在雷州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以致婚后夫妻性格不合,夫妻缺乏沟通。双方婚后虽生育儿子,但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婚后,被告一直不把原告当妻子看待,甚至在原告生产时不照顾原告,对家庭和原告不闻不问,冷漠无情。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彻夜不归。无论原告及家公如何劝说,被告照样我行我素。被告经常赌博,不给一分钱生活费,家庭生活全靠家公艰苦维持。2013年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由于被告保证改变赌博等恶习,好好与原告生活,原告才撤���起诉。可是不到一个月时间,被告的赌博恶习仍然不改,不听劝告,再次导致夫妻纠纷。从2013年4月起至今,原告离开被告家外出打工,夫妻分居已满2年,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颜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颜某某缺席,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颜某某于2010年经他人介绍认识,2011年农历1月1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1年4月23日生育男孩颜某甲。双方于2012年2月10日自愿到雷州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5月18日,原告黄某某以被告颜某某有赌博恶习而且夫妻分居已满2年,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颜某某缺席,本案未能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以及本案的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结婚时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且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双方今后能够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理解,学会宽容,那么其夫妻和好生活仍有希望。原告黄某某称被告颜某某有赌博恶习,而且夫妻分居已满2年,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黄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提诉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克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