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沈所镇。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暂时联系不上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