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宋某、黄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宋某,黄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299-1号原告曹某。担保人曹某甲。担保人黄某。担保人林某。担保人林某甲。被告宋某。被告黄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宋某、黄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宋某、黄某甲名下价值9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宋某、黄某甲名下价值9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曹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小汽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黄某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小汽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林某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小汽车一辆。五、查封担保人林某甲名下用于担保的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18号XX栋XX单元XX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