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成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运友与赵永广、荣成市港西镇旭口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友,赵永广,荣成市港西镇旭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成民初字第421号原告王运友,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赵永广,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荣成市港西镇旭口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伟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