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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明与桂芳园地产(营口)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明,桂芳园地产(营口)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汤明,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被告桂芳园地产(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万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明诉被告桂芳园地产(营口)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明应交诉讼费32130元,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本院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明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