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生达与马世军、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生达,马世军,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陈生达,男,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被执行人马世军,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被执行人马建军,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申请执行人陈生达与被执行人马世军、马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甘民一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世军、马建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生达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世军、马建军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马世军、马建军名下价值170万元的房产及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