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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家军与深圳市居欢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军,深圳市居欢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杨家军,男。被执行人深圳市居欢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保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居欢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92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古幸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