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崔某甲、张某等与崔某乙、崔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96号原告崔某甲。原告张某。被告崔某乙。被告崔某丙。被告崔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张某诉被告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某甲、张某承担。审判员宋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XX 来源:百度“”